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挂 牌 条 件 适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可 把 控 、可举证、可 识别”的原则,对《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规则( 试 行 )》规定的六项挂 牌 条 件 进行 细化,形成基 本 标 准 如下: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 一) 依法设立,是指 公 司 依据《公 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 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 业 法人营业执照 》
1 .公 司 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 1 ) 国 有 企 业 需提供相应的国 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 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 有 股 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 2 ) 外商投资企 业 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 3 )《公 司 法》修改( 2 0 0 6 年 1 月 1 日) 前设立的股 份 公司 ,须取得国 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文件
2 .公 司 股 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 法》相关规定
( 1 )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 移手续办理完毕
( 2 ) 以国 有 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 关国 有 资产评估的规定
2 ( 3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缴 足 , 不 存 在 出 资 不 实 情 形
( 二 ) 存 续 两 年 是 指 存 续 两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 三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的 , 存 续 时 间 可 以 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