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 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建设工作,保障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系统是“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搭建全国统一的系统平台,旨在为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监管、学前教育日常管理提供支撑和服务,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系统所指学前教育机构的范围为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幼儿园(含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第四条 系统分两期建设。一期重点实现数据采集、查询、统计、项目数据直报等功能,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日常业务管理和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监管的数据需求;下发单机版数据采集系统软件,为一期系统采集学前教育基础数据。二期重点增强系统业务管理、数据分析和服务等功能,实现学前教育机构级用户在网上直报动态基础数据功能。 第五条 系统分为“五级应用系统”,即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学前教育机构级。一期在中央级物理部署;二期在省级进行物理部署,建设省级运行环境,完善中央级运行环境。 第六条 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系统的建设部署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地市、县(区)、学前教育机构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技术支持单位,由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系统建设部署、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技术支持单位、使用本系统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九条 本规范中提到的“系统”,除特殊指明“系统一期”之外,均指包括系统一期和系统二期的完整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各相关司局负责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系统运行环境准备、部署运行、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系统应用、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承担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并对系统部署、运行维护、技术培训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系统开发和部署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二)承担中央级系统运行环境的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三)检查中央级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诊断与排除系统所涉及的全部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