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 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 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 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 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 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 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 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 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