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同 市 平 安 易 行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大同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 二章 公 司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大同市平安易行科技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大同市城区南环西延东侧大同互联网+服务产业园2楼Z202。 第 三章 公 司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网络产品、电脑耗材、计算机软硬件、LED显示屏、智能家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农业耕作质量监测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 提 出申 请 ,经许可批准后 方可开展 相关活 动 。 第 四章 公 司 注册资本 第七 条 公司注 册 资本: 万 元 人民币 ,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体 股 东认 缴 的出资额 。公司股 东以其 认 缴 的出资额 为限对 公司承 担 责1 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 五 章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缴纳出资期限 货币 2038 年 4 月 1 日前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 六章 公司的 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