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财产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如: 1 、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财产损失扩大的; 2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丢失物 品的; 3 、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 4 、发生火灾、交通等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5 、盗窃公司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 6 、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财产损坏,如属于正常损耗的,可免除赔偿责任。具体认定需要经综合部联合财务部及使用部门共同认定。 第三章 赔偿金的计算 第七条所有财产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第八条对各种原因造成损失、丢失的仪器设备、物品,应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1 、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 、局部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 3 、设备损坏后,性能、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性能、质量变化计算损失价值; 4 、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应按财务账面所列示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折旧后净值计算。 第九条计价时,由设备主管部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共同鉴定,可视设备的新旧及实际使用情况,各累进赔偿区间按2 0 %-1 0 0 %进行赔偿。 第五章 赔偿标准 第十条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警告公示外,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