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 |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 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 ,其法定地址位于 市××路××号××楼。 股权出让方:出让股东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市××区××大街××号。 前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月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RMB ),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 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 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 2)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3)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 4) "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 5) "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 ( 6) "转让价"指第2.2 及 2.3 条所述之转让价; ( 7) "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 条款; ( 8) "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 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