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11 年版) 交公路发(2010)742 号 自2 0 1 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使 用 说 明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特制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配套使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对《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三、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 四、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 ”标示。 六、招标人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Ⅰ和综合评估法Ⅱ,并以醒目方式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八、第五章“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九、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对《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10.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