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1.1 定义 1.1.1 项目名称及项目情况: 1.1.2 工程地点及工程概况: 1.1.3 监理工作内容:整个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和保修等阶段(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相关服务;监理服务期:施工监理服务期10 个月,缺陷责任期24 月。 1.1.4 项目业主: 2. 5 监理财产 本项目监理单位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设备均由监理总承包单位自备、自购或租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仅计折旧费、消耗费及维修保养费)。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其设施、设备的产权归监理承包单位所有。 2. 6 保密 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服务期间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 年时间内,不得将工程任何资料向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3. 4 代表 业主将指定多名授权代表与监理总承包单位组建的项目监理部和监理组的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分别建立工作联系。更换业主授权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 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3. 6 设施与物品 业主将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 的规定,要求监理总承包单位自备、自购或租用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该项费用(仅计折旧费、消耗费、租赁及维修保养费)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由业主同时另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心试验室,完成本项目的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3.7 辅助工作人员 现场监理单位自聘全部辅助人员,所需费用应在施工监理现场费中计列。 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因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时,或监理单位因对质量要求不高,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根椐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损失。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单位一般仅对因其明确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工程给予赔偿。当对责任的确定有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争端的有关规定解决。 4.1.1 由于监理单位对进度控制不力,造成工期延误,则监理费用计量支付时业主有权考虑延期计量。 4.2 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因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时,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为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 赔偿的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价的10%。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金。 业主向监理单位赔偿的累计限额是相关项目或工程的全额监理服务费用。 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