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20828)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机构(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或检测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检测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记录,包括检测人员从业登记、检测机构业绩登记和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
检测人员应在检测机构进行从业登记,代表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登记的具体工作
其中,检测人员从业登记、检测机构业绩登记由检测机构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 从业登记工作依托部质监局网络登记系统进行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其录入和填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检测人员从业登记 第六条 检测人员受聘于检测机构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从业登记
从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2 年
第七条 检测人员进行从业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准则; (二)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符合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四)与检测机构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从业单位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无本办法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