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甘建建[2008]382号)、《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制度。 本办法所称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与相关服务费存储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专户中,在建设单位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监管下,专款专用,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支付的制度。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取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及其支付的时间、数额、方式; (四)项目监理机构设置、设备配备、后期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预留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作为后期服务的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八)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携带监理合同到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监机构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专户储存的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设银行中山路支行和兰州银行中山路支行作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的受托银行。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