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有几条规定是值得重视的,尤其是第3条“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第 4条“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意见
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第 7条意见,即:对利润表的调整,增设“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这 2项
这是一条不小的转变
相当多的投资人比较重视利润表,不重视资产负债表;重视当期收益,不重视潜在收益及长期盈利能力
所谓的“其他综合收益(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在 FASB那儿早有规定,“综合收益总额”被 FASB称为“累积其他综合收益(Accumulate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这样,将影响综合收益的因素,纳入了损益表正表之中报告,就足以引起投资人的重视了
投资界的人喜欢用PE法来估值,其实不同收益的性质其差异是极大的,总而言之,按照是否是“主要经营活动”、“经常性”可以将经营活动分为 4类: 1、持续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 ; 2、非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利得和损失; 3、异常利得及损失; 4、此前期间的损益表报告金额调整 真正对我们估值及对企业内在价值有见解的信息,就是第 1类收益——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这也是损益表的主体
按美国 FASB的处理,报告收益的报表, 可以分为 2张表:净收益表及综合利润表,净收益表报告经常性的收益及非常性损益,综合利润表则在此基础上再报告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未实现利得及损失
综合利润表的格式如下: 一、净利润 二、其他综合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值)的核算 1、外汇交易调整 2、未实现的证券持有利得和损失 期间内产生的未实现的持有利得 减:对纳入净利润中的利得重新分类调整 3、最低养老金负债调整 4、其他 合计:综合利润(损失) 国内的报表中,其实股东权益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