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用资质进行围标串标行为责任的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投标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投标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禁止投标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四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五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八条 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实行计算机对技术标、商务标的的辅助评审,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和难度。通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自动进行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并作为围标串标的直接认定依据。 第九条 保证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实行投标业绩、荣誉证书等证明文件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对于被确认为正式投标人的投标企业不参加投标的记不良行为,中标后弃标的投标企业,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记录在诚信手册上,并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