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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雾化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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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 1 — 附件1 1 医 用 雾 化 器 注 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 0 1 6 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雾化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雾化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 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医用雾化器产品(或称雾化器)。该产品以超声振荡或气体压缩机驱动的方式将药物雾化供患者吸入。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医用雾化器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 2 9 2 — 6 8 2 3 -6 超 声 雾 化 器 , 以 及 《 关 于 冷 热 双 控 消 融 针 等 1 6 6 个 产 品 医疗 器 械 分 类 界 定 的 通 知 》 ( 国 食 药 监 械 〔 2 0 1 1 〕 2 3 1 号 ) 文 中 二( 六 十 三 ) 规 定 的 压 缩 式 雾 化 器 , 管 理 类 别 代 号 为 6 8 2 1 。 本 指 导 原 则 不 适 用 于 网 式 雾 化 器 和 采 用 外 接 气 源 的 方 式 将药 物 雾 化 的 器 具 ( 如 由 医 院 中 心 供 气 系 统 或 其 他 的 经 过 压 缩 的 氧气 或 医 用 气 体 作 为 气 源 的 药 物 雾 化 器 具 ) , 但 可 以 参 考 本 指 导 原则 对 这 些 产 品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 二、技术审查要点 ( 一 ) 产 品 名 称 要 求 产 品 的 名 称 应 为 通 用 名 称 , 并 符 合 《 医 疗 器 械 命 名 规 则 》 、《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目录》 、标准等 相关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的 要 求 。产 品 名 称 可 主要 依据雾 化 的 原 理 及 方 式 来命 名 , 如 :“医 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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