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 年12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 家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 保 护 和 实 现 公 民 获 得 基 本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权 利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把 人 民 健 康 放 在 优 先 发 展 的 战 略 地 位 , 将 健 康 理 念 融 入 各项 政 策 ,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完 善 健 康 促 进 工 作 体 系 , 组 织 实 施 健 康 促 进 的 规 划 和 行 动 , 推 进全 民 健 身 ,建 立 健 康 影 响 评 估 制 度 , 将 公 民 主 要 健 康 指 标 改 善 情 况 纳 入 政 府 目 标 责 任 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