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医疗质量持续提高,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质量管理指医疗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有效性,通过临床技术科室和医务人员遵循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实施自我评价和控制所达到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效果、及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质量管理包括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组织管理、制度完善、核心制度、学习与培训、质量控制与考核、医疗安全、医院感染管理、服务流程、满意度调查等。其中,护理质量管理另文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应于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第五条 区卫生局负责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规范和持续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及年度总结。 第七条 区属医疗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医疗质量监控办公室、药事委员会、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抢救小组、行分建设领导小组、医疗费用管理小组、医学伦理委员会、医院感染专业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小组、医院信息管理小组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为管理小组,或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明确医疗质量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当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负责全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负责制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 审议医务科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对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 制定医院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和规定。 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制定全院医、技人员质量教育、培训的要求。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