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运作规范 总则: 第 1 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范
第 2 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组成及权利: 第 3 条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 4 条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长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 5 条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核权、检查权、监督权、告诫权、提议权、提案权、诉讼权、知情权、调查权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 6 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在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由监事长召集
第 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1)监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 8 条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 9 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 10 条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11 条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1)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2)审议与本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