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5 篇范文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 年 11 月 29 日 XX 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1 月 29 日 XX 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 号公布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
第八条商事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商事主体类型;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