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范文合集 【发布单位】 XX 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11-29【生效日期】 2003-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XX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2 年 11 月 29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9 号 《XX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于 2002 年 11 月 29 日经 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 11 月 29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为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