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XX 省人民政府 文 号: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233 号发布日期:2011-3-16 执行日期:2011-5-1 《XX 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2 月 26 日省政府第 9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XX 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行为,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渔业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
第三条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许可、合法收回、补偿公正、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使用许可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