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我市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XX 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办[2010]1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对我市优势产业和品牌经济的形成起重要带头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并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 3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 50%以上。 (七)主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8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符合全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和相应生产技术规程。有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 90%以上。 (九)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县)、区级龙头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中产生。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由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组织申报。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认定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在征求本级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委。 第八条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 -3 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市农委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