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
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 2 -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
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初审
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会长办公会审核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