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奥运会以后, 单双号限行"行"还是"不行",这是个问题
对这个马路上的莎士比亚难题的民法解读, 如同其他所有社会问题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一样,可以引申到学理和规则的诸多层面
中国改革开放 30 年走完了发达国家 300 年的历程, 但是发达国家 300 年里所发生的问题也集中在这 30 年里爆发
以汽车而言, 中国的老百姓还来得及全面充分地享受到其进入家庭所带来的便利, 就要开始为汽车社会所带来的问题埋单
如何解决好由此引发的矛盾,确实复杂和棘手
本文仅就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民法上的所有权限制问题略陈管见
一、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 尽管对于物权而言, 物权人对物享有直接、排他的支配权,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各项权能
但是这种支配并非绝对无限制
在物权的行使方面, 我国《物权法》要求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为物权的行使划定了合理的界限, 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说上, 关于权利限制存在所谓外在理论 (external theory) 和内在理论(internal theory) [1]
权利限制也因此被区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前者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 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为实践公益优先原则, 必要时应当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公益
而权利的外部限制则是在承认权利之不可侵性、权利行使之自由性的前提下, 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之不可侵性, 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的自由性
[2]抛开学理上的争议不论, 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是否可能在事实上存在限制上的所谓内外区别, 其实不无疑问
在民法领域, 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论依据之一
该理论旨在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 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若个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