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
二、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
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
地下暗挖工程; 3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
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
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6
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