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昌市业主大会指导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为物业所有人,以不动产登记簿或房产权属证为准。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应自行确定并书面委托一名投票人。 暂未办理产权登记,但物业所有人实际已占有使用的,享有同样已获房产权属登记业主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是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为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部门)指导、协助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以及备案工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具 体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 道 办事 处 、乡 镇 人民政府 在 区、县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换届工作,对 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 行指导、监督,协调 处 理物业管理与 社 区管理的关系 。 社 区居 (家 )委会(以下简称居 委会)指派 专 人负责对 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协调 和监督,负责派 员参 加 业主大会筹 备组及参 与 业主大会会议 全过 程的指导监督。 第五 条 建立住 宅 小 区物业管理联 席 会议 制度 。 联 席 会议 负责协调 物业管理与 社 区建设之 间 的关系 ,协调 、处 理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 物业服 务企 业(或房地产开 发 企 业)、业主委员会与 业主之 间 的纠 纷 投诉 。 联 席 会议 由所在 街 道 办事 处 、乡 镇 人民政府 牵 头 ,区、县房管、城 管执法、公 安派 出 所、居 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 务企 业组成。 2 第六条 居委会应当将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市、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和有关法规政策培训。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