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委农工部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08 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参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南昌农业产业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当然享有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 70%以上,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 60%来自本市。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