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南昌市房地产市场部分公共建筑设计 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洪技规字[2005]01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原规划非住宅用地上新出现的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时权式度假公寓酒店、公寓式写字楼等有居住功能性质的公共建筑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凡经确定为城市配套服务公共建筑(特别是居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获得的各类土地,应首先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应当明确分项内容、比例等详细规划指标。 三、今后出让的地块中,除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为重要地段并有景观要求或特殊用途(社会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外,允许建设可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办证和管理: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将按照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公共建筑提出规划指标、消防设施、停车位配置、日照间距、卫生防疫等要求,并按公共建筑的标准进行审批; (二)公共建筑项目不应出现带有公寓、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为避免误导消费者审批部门在对名称进行审批时,将严格规范其用词; (三)单元式公共建筑类项目的建筑设计(平面及立面造型等)应明显区别于住宅项目,其公共、服务用房等功能必须齐全,套内不得设置通管道煤气的厨房和外挑式阳台;并满足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管理部门将按公共建筑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证书。 四、允许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酒店或写字楼)应符合下列具条件: (一)具有独立或公共的出入通道,公摊面积不大于分割销售面积的30%; (二)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的各类配套设施具备独立计价量条件; (三)整个项目的公共设施和配套用房等内容,均需明确产权、使用和管理性质; (四)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经营管理和提供物业配套设施等服务工作; (五)物业管理将按有关政策执行。 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二 O O 五年七月十八日 南昌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洪技规宇[2005]02 号 1.总则 1 .0 .1 为加强对南昌市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 .0 .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