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 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 购买方:PT PLN (PERSERO) 出售方:PT [tba] 签署日期: 注:PT PLN (PERSERO)、PT [tba](出售方)与[tba]和[tba](赞助方)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相同 第二部分 PPA 范本电力收购协议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PT
[tba]],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在此处填写地址] (以下简称售电方) 2、PT
PLN (PERSERO),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国有企业,其主要办公地点为:Jl
Tru nojoy o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PLN) 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与方”,一起合并时为“参与各方”
参与各方均同意下列引述: 引述语 A 鉴于 JAVA 地区电力需求增长,PLN 要求从售电方购入电量
B 鉴于售电方已于[在此处填写日期] 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 PLN 公司销售
该电厂位于 Panajam, Kalimantan Timu r, Indonesia,包括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
C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范围内,PLN 具有从售电方购买电量的意愿,售电方也具有向 PLN 出售电量的意愿
D PLN 和售电方有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
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PLN和售电方同意以下内容: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 “会计原则”:是指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