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责 ( 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政 策 、 法 规 和 标 准 , 审 定 、 颁 发 本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并 组 织 实施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 研 究 、 部 署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 2)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 实 现 生 产 和 安 全 工 作 的 “五同时”, 对重要 的 经济技术决策 , 负 责 确定 保证职 工 安 全 健 康的 措施 。 ( 3) 审 定 本 单 位 改善安 全 条件的 规 划和 年度 安 全 技术措施 计划, 及时解决重大隐患。 保证安 全 投入的 有效实 施 。 ( 4) 在安 排和 审 批生 产 建 设计划时, 将安 全 技术和 劳动保护措施 纳入计划,按规 定 提取和 使用安 全 技术措施 经费 ; 审 定 新 的 建 设项 目 时, 遵 守 安 全 卫 生 设施的 “三 同时”规 定 。 ( 5) 组 织 对伤 亡 事 故 的 调 查 分 析 , 按“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 严 肃 处 理 事 故 ,并 对事 故 调 查 、 报 告 、 处 理 和 统 计的 正 确性 、 及时性 负 责 。 ( 6) 组 织 有关 部 门 对职 工 进 行 安 全 技术培 训 和 考 核 。 坚 持 新 工 人 入厂 后 的厂 ( 公 司 ) 、 车 间 、 班 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上 岗 。 组 织 开 展 安 全生 产 竞 赛 、 评 比 活 动, 对安 全 生 产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 ( 7) 接 到 安 全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发 出 的 监 督 指 令 后 , 要 在限 期 内 妥 善解决问 题 。有权 拒 绝 和 停 止 执 行 上 级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 政 策 的 指 令 , 并 及时提出 不 能 执 行的 理 由 和 意 见 。 ( 8) 搞 好 女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保 护 工 作 , 抓 好 职 工 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