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化劳动关系与国企工会之小谈文章标题:契约化劳动关系与国企工会之小谈面对新型契约化的劳动关系,面对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成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首要任务,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如何做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契约化劳动关系的形成无疑影响到现实的经济关系以及社会诸关系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如何认识这种变化,如何适应并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及特点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劳动力市场基本形成,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已占主导地位
这种劳动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更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基本实现民营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大力推进,产权关系日渐清晰,劳动主体不断明晰,市场的供求已成为调节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行为的主要形式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大大增加,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也可以根据契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双向选择、竞争就业、自主择业成为常态,一岗定终身、受制于用人单位的现象正在一去不复返
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发生变化计划经济下,企业职工的身份是“国家职工”、“国家干部”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有了择业权,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和职业,可以在社会的任何领域维持生计和贡献社会
因此,劳动者的身份应当是“社会人”
作为社会人的劳动者在企业里的“主人”、“主人翁”地位则与劳动关系联系在一起
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则有权参与此企业的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按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的劳动经济权益
但作为社会的人,即使没有就业,暂时没有工作,也丝毫不影响他或她的国家主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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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因素在劳动关系的利益矛盾中增多从形式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