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 维 护 发 包 人和 监 理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 及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制定本规 定。 第 二条 本规 定适用于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建 设 项目的 建 设 工 程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 第 三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发 包 与 承包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 诚实信用的 原则。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标投标法 》 等法 律 法 规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主选择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 四条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当遵守国 家有 关 价 格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维 护 正常的 价 格 秩序, 接受政府价 格 主管部门的 监 督、管理 。 第 五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根 据 建 设 项目投资额的 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 政府指导价 和 市场调节价 。建 设 项目总投资额3000 万元及 以上的 建 设 工 程 施工 阶段的 监 理 收 费 实行 政府指导价 ;建 设 项目总投资额3000 万元以下的 建 设 工 程 施工 阶段的 监 理收 费 和 其它阶段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实行 市场调节价 。 2 第 六 条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收 费 , 其 基 准价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 计 算 , 浮 动 幅 度 为 上下20%。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规 定 的浮 动 幅 度 内 协 商 确 定 收 费 额 。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关 服 务 收 费 , 由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协 商 确 定 收 费 额 。 第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 应 当 体 现 优 质 优 价 的 原则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