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原料性腌渍菜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规范(试行) 1.依据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制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原料性腌渍菜类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要求。 2.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区域出口原料性腌渍菜类生产企业的(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以及卫生注册。 3.定义 3.1 原料性腌渍菜 指使用新鲜蔬菜为原料经腌制等简单工序加工、 作为待深加工原料出口的蔬菜制品(通常外包装为木箱、塑料桶、钢桶等,内包装为大塑料袋;或坛装)。 3.2 即食性腌渍菜 指使用新鲜蔬菜为原料经腌制、脱盐、调味、杀菌等工序加工的预包装食品。 4.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4.1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4.2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保证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的文件, 确保出口腌渍菜的生产加工和储运等各环节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3 企业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应至少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5.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1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 2 — 5.2 企业应建立直属企业最高管理者领导的品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品管部门), 对 企业质量负全面管理职责。 5.3 品管部门包括生产现场检验人员和实验室化验人员。 6.质量管理和生产人员要求 6.1 人员与资格 6.1.1 生产加工、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部门的负责人,应为高中或中专以上的学历,并有食品加工的实践经验的人员。 6.1.2 品管部门人员,应具有食品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有食品加工的实践经验和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 6.2 教育与培训 对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作业的员工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做好记录。 6.3 人员的卫生管理 6.3.1 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3.2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生产岗位。 6.3.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 不得化妆;进 入加工车间时应依照正确的程序更衣和洗手、消 毒。 7.环境卫生的要求 7.1 企业周围无污染源。 7.2 厂区环境卫生、整洁,路面平整、无积水。 7.3 厂区内不得兼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