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
有无法人执照
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
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
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
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
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
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
如 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
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