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 同 审 查 要 点 及 质 量 • 律 师 的 合 同 审 查 要 点 及 合 同 的 质 量 标 准 长 期 以 来 , 律 师 对 于 合 同 的 审 查 , 除 了 极 少 部 分 是 根 据 当 事人 的 具 体 要 求 外 , 绝 大 多 数 都 是 基 于 自 己 的 习 惯 。 这 种 习 惯 有 的 出 自 律师 本 人 对 于 合 同 审 查 要 点 的 理 解 , 或 者 出 于 实 习 阶 段 执 业 律 师 的 指 导 。因 而 从 总 体 而 言 , 律 师 的 合 同 审 查 缺 少 统 一 、 系 统 的 审 查 规 范 。 但 合 同 审 查 是 律 师 的 一 项 基 本 业 务 技 能 , 从 律 师 行 业 的 发 展 方向 看 , 应 当 从 实 践 中 总 结 出 具 体 、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法 , 以 便 从 总 体 上 提 高律 师 合 同 审 查 的 质 量 。 一 、 合 同 审 查 的 终 极 目 的 从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角 度 进 行 分 析 , 委 托 律 师 审 查 合 同 的 终 极 目的 , 是 为 了 判 断 合 同 是 否 能 够 保 证 自 己 达 到 交 易 目 的 ,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是否 能 够 有 效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 在 实 践 中 , 大 部 分 的 合 同 审 查 是 为 了 发 现问 题并加以 修改完善, 也有 少 量 的 合 同 审 查 仅仅是 用于 为 决策提 供依据 。 为 了 当 事 人 能 够 通过合 同 实 现 达 到 交 易 目 的 、 有 效 保 障权 益 这两个终 极 目 的 , 合 同 必需同 时满足下列条 件: ⑴合 同 条 款 能 够 保 证 自 己 一 方 达 到 交 易 的 目 的 ; ⑵交 易 是 合 法 的 , 或 者 虽然 违 法 但 违 法 成 本 在 可 以 承 受 或 可 以控 制 的 范 围 内 ; ⑶ 合 同 条 款 能 够 满足自 己 一 方 的 需要 , 而 且 权 益 是 明 确 、 可 保障的 ; ⑷ 交 易 的 实 体 及 程 序 问 题上 没 有 会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 遗 漏 ; ⑸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是 明 确 的 , 不 存 在 相 互 扯 皮 的 余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