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是否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从一则案例谈起《安全生产法》第 48条的理解与适用 我要赔偿网 侯二朋律师 安全生产法第 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该条文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这样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主张权利,而据此主张权利的从业人员获得相应赔偿的,更是微乎其微。经百度、谷歌两大搜索引擎搜索还没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获得赔偿的案例。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提供案例检索的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有根据该条文进行判决的案例。该条文成为名副其实的纸上的权利。笔者去年有幸办理了一起适用该条文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 2 0 0 7 年,徐某至湖州某刀具公司处工作。2 0 0 9 年 1 1 月 4 日上午,徐某在操作开带机时,左手臂被绞入传动轴受伤。随即,徐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上肢毁损伤”。医院为徐某行左上肢截肢术。出院后,徐某前往上海某假肢公司按照假肢,价格为 9 8 0 0 0 元。公司支付了假肢费。湖州某刀具公司为其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 0 0 9 年 1 2 月 1 4 日,该局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 0 1 0 年 4 月 2 9 日,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徐某因本案事故致残等级为三级。之后湖州某刀具公司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赔手续。自 2 0 1 0 年 7 月起,徐某开始领取伤残津贴,享受长期工伤待遇。 2 0 1 0 年 5 月,徐某找到笔者。最初考虑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多争取些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是后来发现这一方案行不通。查阅法律条文后,建议徐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4 8 条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败诉风险巨大。尽管如此,徐某还是接受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方案。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湖州某刀具公司一次性补偿徐某 9 万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职工在用人单位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后,职工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4 8 条的规定主张其他民 2 事赔偿。仅就《安全生产法》第4 8 条的规定看,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必须可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这个前提成就,还必须有“民事法律”规定职工有其他赔偿权利。因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 8 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