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 工 违 法 违 纪 处 罚 管 理 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建议去掉)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一)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规范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相关纪律要求
三、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若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条 人员定义 一、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 可 以 是 一个班 组 或部门
二、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 上 追 溯 责任时 的第一级领导干 2 部,如员工的组长、组长的队长、队长的主任等
三、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队长、组长的主任等
四、首席负责人: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违法违纪行为 一、违法行为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违纪行为 (一)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