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先刑后民”原则的必要性、内涵和适用 韩永波 一、“先刑后民”原则的必要性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要遇到这种情形:行为主体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受刑事法律规范,又违反民事法律法律规范,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根据司法分工,民事诉讼不能以民事法律去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样道理,民事诉讼也不能以民事法律认定刑事犯罪行为。这就引发了这两种诉讼的顺序问题。从责任的类型来看,刑事责任是公法责任,民事责任是私法责任,两者在法律的强制程度、责任的功能性质、确定责任的原则、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任的构成要件等等都不同。因而刑事责任的承担应优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说,以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刑事诉讼,其主要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以解决私人纠纷为主要目的的民事诉讼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权益。两种诉讼的方式、证明责任的承担、证明责任的标准等等都不同,这些方面对刑事诉讼的要求比对民事诉讼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因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产生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即通过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依据,而通过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须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先公法后私法的原则出发,确立了“先刑后民”原则。 二、“先刑后民”原则的内涵 “先刑后民”原则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从狭义的方面来看,“先刑后民”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从广义的方面来说,“先刑后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该民事纠纷中有犯罪嫌疑的,或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 行民事诉讼。其实,这两种解释在审判实践中是有缺陷的,狭义的解释的范围太小,不足以体现“先刑后民”的原则的精神;而广义的解释的范围太大,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先刑后民”原则的科学内涵,对审判实践是颇有益处的。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交叉有两种情况:一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即行为人既是承担刑事责任人又是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