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umbb881662title88forum::viewthr 商业保理业务法律分析 一、我国商业保理的主要业务模式 1、明保理与暗保理 按是否将保理业务(即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来进行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暗保理即卖方(即保理合同的融资方,债权转让方,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合同,即原合同履行后的债权人)为了避免让对方(债务人)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或者其他款项,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债务人,货款到期时仍由卖方(债权人)出面催款,在债务人将应收债款偿还卖方(债权人)后,再由卖方(债权人)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而明保理与则与其相反,债权人在一开始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与无追索权的保理 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如债务人到期不偿付或未足额偿付,使保理商在到期日未能收回融资款,卖方将承担无条件回购该未偿应收账款部分责任的保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尽管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但是信用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无论债务人因何原因不能支付,保理商都有权向卖方追索未偿部分款项。无追索权的保理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债务人不能到期支付款项的风险由保理商自行承担,无权向卖方追偿。 3、池保理与定保理 根据卖方是否可以使用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即重复融资,保理业务还可以分为池保理与定保理。池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回款时,在满足“应收账款池内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保理保证 金账户 余额≥融资余额”的条件下 ,允 许 卖方使用应收账款回款资金的业务模式。池保理一般 适 用于 拥 有稳 定应收账款的卖方。而定保理则指一次 性 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并 成 功 回款之 后,保理业务即告 终 止 的业务模式。 4、再保理 再保理是目 前 我国商业保理公 司 与银 行进行合作 而普 遍 开展 的模式,即商业保理公 司 将其受 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 行,以获 得 银 行融资,或者获 取 中间 手 续 费 的业务操 作 模式。《 天 津市 人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发 市 商务委 等 九 部门 拟 定的天 津 市 商业保理业试 点 管理办 法的通知》 第 十九 条中就 有关于 该项业务类 型 的规 定,“银 行可以向商业保理公 司 定期定量 融资,购入商业保理公 司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