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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与宣传材料不一致构成欺诈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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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与宣传材料不一致 构成欺诈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案情 原告:毕卫军 被告:天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 1993 年初,天安公司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销售其所兴建的紫金花园期房。该宣传材料称紫金花园第24~26 层房屋附设空中花园及泳池,并印有三面临窗封闭式空中花园的图片。同年 7 月 12日,毕卫军根据该宣传材料及天安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与天安公司签订了购买紫金花园第 2座第 25 层 B 单元期房的订购书,并于当日及 7 月 30 日分两次付清购房款 196240 美元。同年 12 月 9 日,毕卫军与天安公司订立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明:该房产建筑面积189.89 平方米,另附设花园及泳池面积约91.65 平方米。合同书附有该房屋平面结构图,与宣传材料所载内容一致,但合同书中对空中花园立体结构没有做具体说明。合同还规定了买方不如期交款、卖方不如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未对房屋建筑结构问题规定违约责任。1996年 6 月 28 日,天安公司按约向毕卫军交付房屋,毕卫军经查验发现该房屋所附花园结构为四周仅有铁栏围护的全开放式露台,与宣传材料中图片所显示和三面临窗全封闭式空中花园严重不符,且房屋质量有严重问题,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毕卫军诉称:出于生活需要购买天安公司出售的紫金花园商品房,1996 年验收房屋时发现该房屋结构布局与天安公司预售时所提供的宣传材料严重不符,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天安公司行为是以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责令天安分公司返还购房款 1746536 元人民币,并按购房款额的一倍赔偿损失。天安公司答辩称:紫金花园在建设过程中并未对设计作任何更改,所售房屋与预售时所作宣传毫无区别,不存在欺诈,请求法院驳回毕卫军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毕卫军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房屋,其行为应属消费行为,其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天安公司在对预售房屋进行宣传时,应客观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现场勘验,天安公司印发的宣传材料与房屋实际状况严重不符,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综上所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毕卫军与天安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天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毕卫军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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