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 标 异 议 答 辩 书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贵局于2019 年10 月21 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xxxxxxx),通知被异议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株式会社尼康对第 xxxx 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具体答辩如下: 一、异议人对“尼康”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某某慷”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某某慷”商标或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尼康”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一、二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中,在第一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尼康”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尼康品牌的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某某慷”有何关联。同时“尼康”对于大多公众而言,仅仅知道是做相机等电子产品,跟医药 类 别 完 全 不相同。所 以,异议理由 1 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某某慷”之间 没 有任 何关联性 。 在第二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尼康”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 界 多个 国家有注册,但 是在它 国注册仅仅为 Nikon,而“尼康”文字 2 仅为中译文,不同地区的译文不尽相同,例如Mercedes-Benz,中文简称大陆地区叫奔驰,香港地区为平治等,所以“Nikon”海外注册不能作为其在中国注册“尼康”的使用证据佐证。 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某某慷”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尼康”商标与答辩人在第 5 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某某慷”无关,两者属于不同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主营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 (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称,“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近似,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分别以一、二点理由进行阐述。 在第一点理由中,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知名度,并着重介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和发展历史。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市场的真实销售情况和宣传,都是相机制造、电子产品为主,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异议商标“某某慷”在医药产品进行了宣传推介,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