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联营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经营地址: 通讯地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就双方承包联合经营甲方“ ”内商铺(以下简称该铺)(该商铺编号为 区号)做商业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商铺用途 该商铺由乙方提供货品和人员,甲方提供场地适用于商业经营,甲方负责整体经营管理
第二条 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联营期满,乙方如愿继续合作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就合作内容重新商议后,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甲方如未在上述期限收到该书面申请,甲方可以进行另找合作伙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介绍,展示该商铺,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固定费用标准及上缴方式 乙方需合同签订之日足额上缴 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在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的情况下,自乙方退还该商铺并付清所有费用之日起 3 0 日内,甲方需将履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提前终止联营所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
乙方需按期缴纳固定费用
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2 0 年 月 日至2 0 年 月 日:场地联营费: 元,设备设施损耗费: 元,总计:¥ 元
大写: 元整
乙方按期上缴固定费用,以 个月上缴一次,每次上缴时须提前一个月
乙方逾期给固定费的,在十日内(含十日),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超过十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固定费用作为补偿甲方损失,收回商铺
第四条 其他费用 乙方商铺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电费、空调分摊费、经营管理 元/月等),每月十日以前应按时缴纳
逾期未付的,在十日以内(含十日),按所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