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 【案例一】 李平夫妇在当地有两套住房,夫妻两商量将其中的一套一居室的住房用于出租
李平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套住房租给了陈某
半年后,李平前往出租屋打算向陈某收下季度的房租费,谁知开门的是一位女士,自称姓张,她说这套房子是他从一位叫李平的手中花 50 万元买的,并拿出了房产证
李平也拿出了他的房产证,双方感到不妙
他们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并一同来到房产局,经验证,张女士手中的房产证是真的,而李平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
原来是承租人陈某与李平在签订租房协议期间,曾要求看李平的房产证并要求复印,陈某制造了一个假的房产证,趁与李平签合同时将房产证调了包,陈某又办理了李平的假身份证,随后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己
分析: 张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张女士能否取得该房屋的物权
【案例二】 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
2007 年 9 月 12 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 9 月 22 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385000元并实际入住
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
2007 年 10 月 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
2008 年 4 月 2 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 告 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 ,原 告 已 交 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 被 告 应 办 理讼 争 房屋过户手 续 ,并赔偿 原 告 损 失 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