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 【案例一】 李平夫妇在当地有两套住房,夫妻两商量将其中的一套一居室的住房用于出租。李平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套住房租给了陈某。 半年后,李平前往出租屋打算向陈某收下季度的房租费,谁知开门的是一位女士,自称姓张,她说这套房子是他从一位叫李平的手中花 50 万元买的,并拿出了房产证。 李平也拿出了他的房产证,双方感到不妙。他们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并一同来到房产局,经验证,张女士手中的房产证是真的,而李平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原来是承租人陈某与李平在签订租房协议期间,曾要求看李平的房产证并要求复印,陈某制造了一个假的房产证,趁与李平签合同时将房产证调了包,陈某又办理了李平的假身份证,随后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己。 分析: 张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张女士能否取得该房屋的物权? 【案例二】 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2007 年 9 月 12 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 9 月 22 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385000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2007 年 10 月 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 2008 年 4 月 2 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 告 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 ,原 告 已 交 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 被 告 应 办 理讼 争 房屋过户手 续 ,并赔偿 原 告 损 失 87140 元。被 告 陆小峰未答 辩 。被 告 周忠兰辨 称,原 告 与被 告 陆小峰签订的《主 地产买卖契约》其不 知 晓 ,该房屋系两被 告 共有,被 告 陆小峰私 自处分共有房屋,应 属 无 效 。 分析 : 叶冰松可 否 构 成善 意取 得? 【案例三】 王某为某公司职工,2007 年11 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王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佩带的祖传玉镯丢失在洗手间的洗手台上,后被单位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同乡林某,得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