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了 建 立 我 矿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长 效 机 制 , 加 强 安全 生 产 费 用 管 理 ,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 维 护 企 业 、 职 工 以 及 社 会 公 共利 益 , 根 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联 合 制 定 的 《 企 业 安 全 生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企 [2012]16 号 ),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在 本 公 司 依 法 进 行 招 投 标 的 公 路 工 程 的 新 建 、 改建 、 扩 建 以 及 拆 除 、 加 固 等 建 设 项 目 内 ,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 管 理 原 则 ) 公 路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规 范 计 取 ,科 学 计 划 , 合 理 使 用 的 原 则 。 第 二 章 费 用 的 组 成 第 四 条 ( 费 用 计 取 ) 发 包 人 在 编 制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时 , 应 当 结 合 项 目 实际 情 况 充 分考虑、 合 理 确定 项 目 所需的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对“提 取 投 标 价的1%作为 本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并且在 清单中予以 单列。 第 五条 ( 费 用 使 用 范 围 ) 公 路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当 在 以 下范 围 内 使用 : ( 一 ) 完善、 改 造和 维 护 安 全 防护 设 备、 设 施费 用 。 主要包 括: 1、 警示、 照 明 等 灯 具 的 完善、 改 造和 维 护 等 费 用 。 警示、 照 明 灯 具 主要指 施工 车 辆 、 船 舶 、 机 械 、 构 造物 的 示警灯 、 危 险 报 警闪 光 灯 、 施工 区域 内 夜 间 警示灯 、 照 明 灯 等 灯 具 。 2、 警示标 志 、 标 牌 的 完善、 改 造和 维 护 等 费 用 。 警示标 志 、 标 牌 主要 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