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特制定《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第二条 教育技术装备是学校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完成课程标准、教材任务,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学校应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开展教育、教学和各种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启迪他们的智慧,提高他们的操作能力和科学素养,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在充分发挥教育技术装备育人作用的同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第三条 教育技术装备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颁发的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采取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装备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设施采购过程的监管,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邀请国家认可的教学仪器质量检测机构,对供应商供给的产品,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履约验收,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确保师生身心安全,确保教学质量。对学校使用未经检测验收合格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甚至造成危害的,将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应建立教育技术装备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 2 年制定教育经费预算时,要安排教育技术装备专项经费,并且根据实际,明确教育技术装备经费占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比例,保证教育技术装备的配备和补充完善。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建设,不断拓宽教育技术装备资金渠道。 第六条 各级部门在督导评估学校时,应把教育技术装备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内容一并进行评估。教育技术装备不合格的学校,不能认定为合格学校。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按《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推进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负责安排和筹措资金,起组织领导和保障作用,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