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四川省农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 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 责令停止,限期改正 由于两个条文对该违法行为处罚额下限规定不同,为保证统一性,将罚款额下限统一为200元。 再次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继续从事维修业务 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次及以上仍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继续从事维修业务 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2 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 元以下罚款 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500 元以下罚款 再次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 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三次及以上使用伪造、变造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8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3 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处 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由于两个条文对该违法行为处罚额上限规定不同,为保证统一性,将罚款额上限统一为500元。 再次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处 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三次及以上超越范围承揽无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