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 (试行) 1 总则 1 .1 为了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我省城乡垃圾分类工作,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分类处理,并为垃圾分类验收工作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和乡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和分类工作的评价。 1 .3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式 2 .1 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2 -1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分类 分类类别 内容 1 可回收物 包括下列易于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 纸类 未严重沾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 塑料 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 金属 各类废金属物品; 玻璃 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2 大件垃圾 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大中型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3 厨余垃圾 食物残余、菜梗菜叶、动物内脏、水果残余、废弃食用油等。 4 可堆肥垃圾 垃圾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包括厨余垃圾、动植物类垃圾等。 5 有毒有害垃圾 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过期化肥、水银温度计等。 6 其他垃圾 按照要求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3 分类要求 3.1 垃圾分类应根据各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分类方式: 1.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地区,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采用其他处理方式的地区,宜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3.2 各地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式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3.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4 分类操作 4.1 垃圾分类应按照本地区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进行。 4.2 分类投放应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运部门定时定点收集,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回收。 4.3 分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的规定进行操作。 4.4 分类垃圾收集容器上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的规定进行操作。 4.5 分类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