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2 年12 月23 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0 年5 月16 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导语]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在律师应当遵守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应当遵守的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所制定的道德规范
律师执业规范,是在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对律师这一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其执业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义务性和纪律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之一
本规范不是确定违反规范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登记执业并成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提高向当事人提供称职的法律服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努力适应律师业持续发展的专业要求
第七条 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讲求效率,忠实地维护委 托 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 条 律师不得 有 损 害 律师职业形 象 和职业声 誉 的行为,这些 行为不仅 限 于法律所禁 止 的行为,还 包 括 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 包 括 行业规范所禁 止 的行为
第九 条 提倡 律师以 自己 或 者 律师事务所的名 义参 加 各 种 社会公益活 动 ,并向符 合法律援 助 条件 的人员提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