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四 川 省 校 方 责 任保险统保方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8]224号)等有关教育保险法规政策以及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与责任风险状况,制订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一、采购人:四川省教育厅。 二、投保人: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 三、被保险人:四川省辖区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幼儿园。 四、保险标的: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适用条款:《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见附件)。 六、保费和保险金额: 2 保 费 保险金额 5元/生〃学年 4元/生〃学年 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5万元 30万元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900万元 60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 每生赔偿限额 2000元 免赔额100元 1500元 免赔额100元 七、保险费率:10万分之1.1或1.3左右。 八、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学年度确定,从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按照有关规定秋季开学时间提前或延后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及单证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相应调整)。 九、责任范围: 1、校方责任保险(主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号)的规定确定。 2、主险扩展条款责任: (1)扩展恶劣天气条款责任; (2)扩展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条款责任; (3)扩展财产损失条款责任; (4)扩展精神损害条款责任。 十、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3 十一、保费保障: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幼儿园统一按每生每年不超过 5元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费,国家举办的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自筹解决,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 十二、保险机构和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