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简述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⑴维护国家主权原则;⑵互惠原则;⑶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⑷遵守国际条约原则简述涉外治安案件的特殊处置程序(P160—161):⑴内部协调程序⑵外部协调程序简述外交和领事人员违法案件的处置方法:⑴发出警告;⑵本国自行召回;⑶驱逐出境;⑷放弃豁免简述驱逐出境的特征:⑴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⑵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⑶使用形式具有灵活性;⑷制裁手段具有替代性简述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⑴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增强涉外刑事管辖权力;⑵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提高国际执法水平;⑶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巩固各国的友好关系;⑷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⑸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各国侦查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试述出入境复议:⑴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对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继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⑶申诉内容法律对被处罚人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罚内容,分别作出了单项、双项和多项等不同的规定。⑷申诉时限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⑸复议期限试述洗钱犯罪的国际预防对策(P294—306):⑴洗钱是掩饰或隐瞒非法收益的性质、来源、位置、所有权或控制关系,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使其呈现合法外表的过程。⑵洗钱犯罪的国际预防对策①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惩罚力度;a.建立健全惩罚洗钱的法律制度,是各国采取的首要措施b.各国规定的没收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先没收;二是最终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范围包括已经转移到合法经营领域的非法收益)②赋予司法机关惩处洗钱犯罪的专项权力;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执法的有效性:a.授予警察机关跨国调查权;b.授予法官推定权;c.扩大法律适用范围③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主要有三点:a.确立报告制度;b.限定现金交易的最高数额;c.对参与洗钱活动的银行职员,取消其终生从事金融职业的资格④建立专门执法机构;⑤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根据各国的实践,国际警务合作包括以下两种渠道:a.加入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委员会;b.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2007年10月】简述涉外治安案件的处置程序(P160—161):⑴一般处置程序;⑵特殊处置程序签证有哪些作用:⑴体现了行使国家主权;⑵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关系、签证制度的实行情况,具体体现了一国政府的外交政策,因而充分反映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状况;⑶签证是进人国境的许可证明;⑷签证是合法居留的资格证明联合侦查过程中一般要采取哪些措施:⑴签订具体协议,规定行动范围,制定行动准则和具体实施步骤;⑵建立固定的联络渠道,随时保持沟通信息,协调行动计划;⑶我方应当建立专项行动指挥部,在国内坐镇指挥;⑷精心挑选派遣人员;⑸双方警官由于语言不通,思想方法不同,风土人情各异,易产生隔阂,须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试论公海刑事管辖权中登临权的运用:⑴登临权又称为临检权,即登临有关违法的船舶实施检查的权力。⑵登临权的授予对象①国际法授予各国军舰、军用飞机②一国政府授权的执行公务的船舶、飞机⑶上述授权的船舶或飞机遇有下列违法犯罪嫌疑的外国船舶有权登临检查:①从事海盗行为的外国船舶;②从事奴隶贩卖活动的外国船舶;③从事非法广播的外国船舶;④没有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外国船舶⑷国际法在授予各国此项权力的同时,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防止某些国家对此种权力的滥用:①外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的司法豁免权,任何国家不能对其实施检查;②如果登临捡查并未发现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实施登临检查的船舶或飞机的所属国家要对被检查的船舶所受的损害给予赔偿试论跨国有组织犯罪国内惩治对策(P312—315):⑴在立法方面完善惩治措施①在国内刑法中增加了防止境外有组织犯罪分子渗透的条款;②严厉打击帮助有组织犯罪人员逃避制裁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⑵在执法方面加大了打击力度【2008年1月】确定香港居民的国籍应采取哪些原则: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