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1 总 则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 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它工程质量通病 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1.0.3 本标准控制的住宅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的、影响安全 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 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2 术 语2.0.1 住宅工程供人们居住的建筑。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 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2.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 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3 基本规定3.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 执行。3.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 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施工措施》,经监理 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 入审查内容。3.0.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重点。3.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 算。3.0.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 外,还应提供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关资料。3.0.9 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 查复验报告。3.0.10 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4 地基基础工程4.1 地基基础产生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4.1.1 设计1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第 3.0.2 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