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
第二章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安全